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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8-04-27 瀏覽人次 : 6040
L-1和EB-1C都是跨國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兩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系,才能申請兩者是不同的概念,L-1只是臨時短期的簽證,EB-1C是L-1簽證持有人想申請永久移民的一個途徑,是杰出人才綠卡的一個類別。
具體來說,L-1簽證是跨國公司經理簽證,是簽發給被其中國公司調派到美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工作的人員。申請人必須將在美國擔任經理級職務或具有專業知識,且在申請簽證前的三年中至少為同一雇主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L1簽證分L-1A和L-1B兩種簽證,前者簽發給赴美國分支機構經理或主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七年;后者簽發給其專業人員,其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親屬,法律允許這類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隨行。L-1持有人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教育福利。
在美公司成立成功運營(雇傭一定人數且盈利,具體來說就是你的公司要在美國本土至少雇傭5人,最好是10人以上的全職美國合法員工,給出當地的合理工資,且年盈利5萬美元)一年之后,L-1A簽證持有者便可依法以EB1-C職業移民渠道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綠卡)。
由于移民局的要求EB-1C的公司要是一個運營完善、成熟的公司(established company),即連續經營滿一年, 而不是簡單地注冊滿一年,所以很多L-1A簽證持有人會在律師建議下運營兩年后再走EB-1C申請綠卡。
符合EB-1C條件的公司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定,EB1C移民申請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調派雇員的公司間必須存在一個“合格的中美關聯公司” (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美國境內公司在提交EB1C申請時要連續營運超過一年。從提交EB1C到綠卡批準的整個過程中,中美兩地的公司要要持續關連。 那么移民法中是如何衡量公司間是否有合格的關聯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呢? 主要看中美這兩個公司間是否擁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權 (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管理公司。 合格的EB1C公司關系可以是下面三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 1、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是母子關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從屬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國境內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見的是美國境內公司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關系有下面幾種可能性: 1)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權。這包括了母公司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的情況(wholly-owned subsidiary)。 2)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3)子公司是母公司與其他商業伙伴對半出資設立的合作企業(joint venture),母公司對合作企業有同等的控制權 (equal control), 并且擁有否決權(veto power)。 4)母公司擁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in fact control)。 需要指出的是中美兩地公司,合作企業一般有兩種情況: 資本合作(equity joint venture) 和協議合作(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前者有出資, 關系更加緊密,經營好壞對合作方影響較大。后者不一定有出資,關系松散,經營好壞對合作方影響不大。就合格的L1公司關系而言, 移民局只認可資本合作, 而不認可協議合作。 由上可知,母子關系的實質在于一方對另外一方的有效控制(in fact control)。這種有效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且不一定需要多數持股權。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少于半數的股份的可能性也存在,只是這時候移民局會要求文件證明母公司對子公司確實存有實際上的控制權。 2、中美兩公司屬于姐妹公司關系 (affiliate)。中美國兩個公司都同屬于同一個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脈相連。這個擁有控制權的第三方可以是:一個公司,一個自然人, 若干公司,若干個人,或 若干公司和個人。細分下來會有三種情形: 1)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個公司股東或個人股東控股或控制 2)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個團體的股東(group shareholders)控制。兩個公司的團體股東的構成必須一樣,股東間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權比例構成大體一樣(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 3)掛名同一個美國品牌的分布于全球各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管理顧問咨詢公司。其在境外的伙伴公司可視為美國相同品牌公司的關聯公司。 3、中美兩地公司為同體關系(branch office)。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適用 在中國的公司是美國境內公司的海外辦事處,這樣美國境內公司可以遞交EB-1C,把高管從中國辦事處調派到美國總部來。但反過來的情形就不適用。美國境外公司在美國境內有一個辦事處,就不能通過EB-1C把高管從海外公司把調派到美國辦事處來。 辦事處(branch) 是指在同一公司設立在不同地點方便運作的分支機構。辦事處不是一個單獨的實體,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屬的一個功能性部門或派駐機構。辦事處通常沒有自己獨立的納稅帳號和財務核算,辦事處的所有債權債務應該歸于母公司。雖然是設立在不同國家的分辦事處,但必須由本部公司100%出資,控制,并持有該辦公室。 EB-1C對合格公司關系,公司存在時間,業務規模等都有更嚴格要求。一般地EB-1C合格公司關系,對L-1也是合格的。但-L1合格的公司關系,對EB-1C不一定合格。也就是說,獲得了L-1通過的公司關系,并不一定也能獲得EB-1C通過。 1、L-1的對公司實體的定義更為寬泛。 L-1的境外關聯實體可以是個體戶(proprietorship), 但EB-1C就不可以。 如果申請EB-1C的美國實體是個體戶(sole proprietorship), 它不能是外國人。 2、境外公司在美國開設分辦公室(branch Office)的情形,可以申請L-1,但就不能申請EB-1C。 3、新設的營運不滿一年的美國公司可以申請L-1,但就不能申請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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