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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7-10-31 瀏覽人次 : 11226
CRS的前世今生
自CRS落地至今,一直為大家所熱議。隨著CRS進程的不斷推進,大家都非常關心這個“統一報告標準”。那么這個CRS到底從何而來呢?而且作為全球頭號經濟大國的美國為什么不在此列呢?原來美國其實早有自己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因為有了這個法案美國才不需要加入CRS。而CRS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據這項美國法案升級而成的。
FATCA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準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
拒絕合作賬戶: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
未合規非金融機構: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美國政府將對以上賬戶及金融機構實行懲罰“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并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于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那么,CRS與FATCA法案有哪些不同呢?
一、信息交換模式不同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動信息交換。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換包括兩種合作模式,一是締約國政府向其金融機構搜集信息并報送給美國國家收入局(IRS);二是締約國的金融機構直接向IRS報告美國納稅人的賬戶信息。
這種交換模式締約國之間既沒有建立自動信息交換平臺,也不涉及政府之間的報告義務,因此無法實現互惠模式。
二、調查對象的標準不同
CRS的調查對象為稅收居民與非稅收居民,居民概念與現有稅收條約接軌;而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準,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稅務機關進行資產申報。其調查對象的基礎是美國公民和居民,也就是說擁有美國綠卡的永久居民、及有投票權的美國公民都在此范圍內,調查范圍更廣。
三、CRS規定了統一的執行標準
CRS對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與報告義務作了統一規定,簽訂CRS的國家或地區承諾執行單一標準,使得程序簡化、高效,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為美國國內法案,必須通過美國逐一與各國談簽協議才能實現執行。而且,執行標準也因協議的不同而改變。
四、FATCA法案懲罰性預提稅
FATCA法案最具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而CRS沒有采納FATCA法案懲罰性預提稅來保證實施。“OECD稅收透明度與信息交換全球論壇”在2009年重組后設立了同行評審機制,意在敦促和幫助成員方有效執行稅收透明度與信息交換的國際標準。目前,已有一百多個成員的“全球論壇”將繼續敦促CRS的執行。
五、CRS提供國內法依據
CRS的目的是促進國際社會廣泛地參與到金融信息自動交換中來,從而使得構建的全球單一標準是一個相對低的標準。在借鑒FATCA合作機制的同時,CRS更多地考慮標準如何更有效地實施以及如何降低金融機構的遵從成本。
由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科學技術的世界性流動,跨境稅務的透明化以及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得到不斷的完善,對于國內的高凈值人士而言,在應對CRS時,要熟悉了解稅法法規以及避稅規則,進行合法合理的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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